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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检察官日记】真实案例 未成年人追星能有多离谱

    被告人张某、易某、刘某甲单独或合谋,购买使用明星真实名字作为昵称、明星本人照片作为头像的QQ号。之后,上述人员通过该QQ号之前组织的多个“明星粉丝QQ群”添加被害人为好友,在群里虚构明星身份,以给明星投票的名义骗取被害人钱款。

   2020年6月,被告人张某通过上述虚假明星QQ号,添加被害人刘某乙(女,13岁,初中生)为好友。张某虚构自己系明星本人的身份,以给其网上投票为由,将拟骗取转账金额人民币10099元谎称为“投票编码”,向刘某乙发送投票二维码实为收款二维码,诱骗刘某乙使用其母微信账号扫描该二维码,输入“投票编码”后完成所谓的“投票”,实则进行资金转账。在刘某乙发现钱款被转走要求退款时,张某又继续欺骗刘某乙,称添加“退款客服”后可退款。刘某乙添加“退款客服”为好友后,易某、刘某甲随即谎称需要继续投票才能退款,再次诱骗刘某乙通过其母支付宝扫码转账人民币1万余元。经查,被告人张某、易某、刘某甲等人通过上述手段骗取5名被害人钱款共计人民币9万余元。其中,4名被害人系未成年人。

    应张某等人要求,被告人戴某主动联系黄某俊、范某田,利用自己的收款二维码,帮助张某等人转移上述犯罪资金,并收取佣金。期间,因戴某、黄某俊、范某田收款二维码被封控提示可能用于违法犯罪,不能再进账,他们又相继利用家人收款二维码继续协助转账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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